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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题1:你好!我有几个问题向你请教,请予回答。
  1.《流通概论》教材第128页中有关于特殊品和专用品的论述,请问特殊品与专用品的联系与区别?
  2.《流通概论》教材第140页(采购合同的签订)中(1)签订合同的原则中第一小点,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,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,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,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,依据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。是不是就是说签订合同必须是法人,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不能签订合同的。而本学期开设的《公司概论》课程中第42页中最后一段中讲到无论是业主制还是合伙制企业,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,即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。不论该企业的规模有多大。如果按照《流通概论》的说法,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法人资格,那么德力西,正泰这样的大型民营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,难道它们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吗?很显然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,请就上述问题予以回答。
  回答:
  你好,我是《流通概论》的主讲教师李健生,你提的问题由我来给你回答:
  1.特殊品与专用品的联系与区别?
  我的理解是:教材上是按照不同的标准(耐久性和有形性、用途、选择程度、购买习惯)做的分类,基本出发点是对商品“横看成岭侧成峰”。应该说,在一个标准内,不同类别的区别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;但如果不同标准之间的分类项目加以比较区别,有些就不太容易区别了,就比如你提出的这个问题,实际教学中有的同学也提到过这一问题。
  我认为“特殊品”特在“特殊性能、特殊用途、特殊效用和特定品牌”上,而“专用品”专在“特定用途”上。比较而言,特殊品涵盖的范围要广一些,但两者在“特定用途”这一层面又有重叠。
  这并不奇怪,本来就是按照不同标准对“零售商品”这一“整体”加以分类,出现部分交叉和重叠是难以避免的。
  我的建议是:站在“各自分类标准”上理解,至于区别和联系,如我上述所做的理解。此外,我个人的看法,前三个分类标准比较好理解,至于最后一个“购买习惯”就比较“费解”了,因为标准3——“选择程度”也属于“购买习惯”的范畴。于是,出现重叠是难以避免的。在下一轮教材修改中,我看可以将“购买习惯”改为“兴趣程度”比较适宜。
  2.关于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问题?
  首先,教材是站在零售商业的角度来讲授问题的,商业的主体由两个部分构成:一是法人即商业企业;二是自然人即个体经营者。要说明的是,商业是专业化、社会化的商品交换,所以其主体从事的活动应具有上述属性,如自然人为了自己消费即使是批量购买也不属于商业范畴。
  其次,我们回到企业的法人资格认定问题。无论是业主制还是合伙制企业,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,即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,而不论该企业的规模有多大。这句话是正确的,也就是说,公司一定是法人,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;或者说,公司一定是企业,而企业不一定是公司。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企业的发展演变走过了“资本主义手工业作坊(雇佣工人)——工场手工业(管理产生)——工厂制度(大机器)——公司阶段(资本主义根本矛盾)”这一历程;而作为一种制度的企业的发展演变走过了“业主制企业(单产权、非法人)——合伙制企业(非法人)——公司制企业(法人治理结构)”这一历程。有了这一认知,我想你应该对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了一定了解。
  再次,关于民营企业是否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定。由于我国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特殊性,出现了一系列对企业特有的称谓,如个体户、私营业主、私营企业、民营企业等。个体户就不用说了,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,不具法人主体资格但可凭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;一旦个体户雇佣超过一定人数,其性质就演变为私营业主,但还不是独立经营的企业,只有经过变更注册,才能成为“单产权”的私营企业,但不是公司,不是法人(企业人格)。在我国,国有、公有(集体)、私有概念使用的比较多,但民营企业的定义却很模糊,什么是民营?和私营的区别在哪里?我理解为民营是民间资本经营的意思,是“泛私营”。就是说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,可以通过改制或合资等方式使得其资本构成发生变化(泛社会化),一旦有了这种“多产权”属性的演变,民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、是法人,甚至包括私营企业在内,有限公司不就是合伙制企业的法律人格属性的升级吗?所以,你说德力西、正泰这样的大型民营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,我不敢苟同。
  最后,经济合同(采购合同)是“平等主体”在“法律平等”条件下的保障“合法交易行”为实现的协议。站在“平等主体”的角度,教材更多的是指拥有法人资格的零售企业之间的行为。当然,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。这就涉及到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,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一定的资格,所谓资格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法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。商业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,自然人(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的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者)也可以签订(采购)合同,其交易合同也可以被理解为企业之间的,不一定双方非要是法人。由此可见,教材对这一点的论述过于绝对,最后一词“企业”对应前面的“法人资格,即”明显与上述介绍的不一致,属于作者行文不当或者疏忽。
这两个问题就回答这里,看得出,你书读得很细。感谢你提的这一问题,对教学和教材改进很有帮助。
  随附资料供参考:
  1.合同的概念和特征
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(第2条),其内容包括设立、变更、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的交换都需要借助合同的形式来进行。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三个:(1)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民事行为;(2)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;(3)合同是为满足一定目的的合法行为。
  2.合同的种类
  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种类:(1)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;(2)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;(3)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;(4)诺承合同与实践合同;(5)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。
  3.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形式
  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一定的资格,所谓资格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法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。
  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有二个例外:(1)合同法第36条规定,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;(2)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,采用书面合同形式,在签字盖章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合同成立。


  问题2:我国零售企业如何应对外资挑战?
  回答: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关于“流通国际化和民族商业的发展问题”。教材上已经介绍了我国零售商业的发展趋势问题,单就竞争发展而言,压力是很大的。准确地说:我们即要流通国际化,进而推动流通现代化的发展,还要在流通国际化中保护好民族商业。其中既有发展连锁经营壮大规模问题,也有发展物流配送、提升信息化水平问题;既有对大型店发展的规制问题,也有中小商业的保护问题。就民族零售商业发展方向而言,无非是连锁化、信息化、国际化。


  问题3:如何联系实际回答“商业的贡献”这一问题?

  回答:教材中已经有了关于商业贡献的基本陈述。如果要展开分析的话(联系实际),无非是要你个人的关于商业贡献的观点,比如:提升城市功能;美化城市形象;提供休闲生活等等。就是就个人理解联系所在生活环境进行展开分析。


  问题4:小型批发企业应如何的开拓市场?

  回答:小型批发企业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了,除了教材介绍的发展挑战以外,来自于仓储式商店的替代威胁越来越大。由此,小型批发商业(市场)应开展一系列的发展转型,主要有:
  由国内市场竞争转为国际化的市场竞争,如与外资嫁接改造升级;
  由单体竞争转为群体竞争,如发展连锁经营,或进入他人的特许经营;
  由有形资产的运营向无形资产创造转变;
  就是由传统批发模式向现代批发模式转变;(电子商务相结合)
  最后,由过去的商流主导向物流主导转变。

  问题5:国外的物流公司进入我国会对我国物流公司产生哪些冲击?
  提问:李老师你好!国外的物流公司进入我国会对我国物流公司产生哪些冲击?我国物流产业的优势多在哪里?国外公司又有哪些优势呢?
  回答:你好,目前世界排名在前的各大物流公司均已经进入中国。对国内物流企业的冲击是多方面的,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影响。至于彼此优劣势,见下面的对比:
  中外物流企业在中国发展物流的优劣势比较:
  1.外资物流企业的优势有:
  ●全球知名度高,具有较大的先发品牌效应;
  ●成功经验丰富,拥有大批国际客户群体;
  ●物流计算机信息管理体系完善,资金和人才优势。
  2.国内物流企业的优势有:
  ●拥有原有的网点优势;
  ●熟悉国内市场情况,具有一定的本土知名度;
  ●在国内市场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和市场份额。
  3.外资物流企业的劣势有:
  ●不熟悉国内市场,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和长期的市场培育过程;
  ●国内尚未形成规模的物流网络;
  ●国内物流市场环境还没有进入良性状态。
  4.国内物流企业的劣势有:
  ●场站、运输、设备条件单一,管理水平落后;
  ●计算机信息管理水平严重滞后,物流信息网有待发展;
  ●整体人员素质不高;
  ●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缺乏雄厚的后续资金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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